
保定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保定高新区管委会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激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保定高新区管委会向区内中小企业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中小企业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发行采用电子形式,申领兑付采取“分次发放、先到先得、常年受理、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科技创新券一般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保定高新区财政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对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创新券;二是用于支付保定高新区购买创新券服务机构的服务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会同高新区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
第七条 审核发放机构。负责中小企业的资格审核和合同备案,创新券的发放、兑付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审核等,保定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的审核发放由经正规程序选择的科技创新券平台建设运营机构负责。
第八条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高新区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依托单位是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提供服务的责任主体。以下机构或其所属的研发平台自动获得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资格:
1.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和国家级科研机构;
2.河北省属重点骨干大学、省属公益性科研机构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所在单位(限于实验室提供服务);
3.在“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简称“大型仪器平台”)上注册登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单位(限于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
4.经认定的省级“共享智造”工厂依托单位(仅限于共享智造工厂服务)、省级科技成果中试示范平台依托单位;
5.北京市、天津市科技管理部门审定的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
6.经省科技厅审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 以上省内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要及时登录信息平台备案机构相关信息;省外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首次与区内中小企业合作时登录信息平台,备案机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其它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经审核发放机构审定后获得创新服务提供资格。符合下列条件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均可成为保定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的收券机构:
法定检测机构:指具有有效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定)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市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国有企业及子公司、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条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需提交相关资料到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进行备案:
(一)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服务内容及服务能力的说明材料;
(三)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审核发放机构负责中小企业的资格审核和合同备案,创新券的发放、兑付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审核,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科技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十二条 创新券支持的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保定高新区域内注册并正常纳税,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2.企业规模和人员要求: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下。
3.研发投入要求: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以上。
4.知识产权要求:企业具有创新能力,拥有1项以上Ⅰ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4项以上Ⅱ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
第十三条 创新券支持企业应无不良诚信记录,且与合作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利益关联关系。
第十四条 创新券支持企业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科技成果权威性竞争性评价等。主要包括:
1.技术开发:以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众筹科研等方式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软件开发等。
2.技术转让: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转让。
3.试验测试: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试验检测服务,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标准系统定制、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委托分析、委托实验、软件测评、小试服务、概念验证、中试服务、算力服务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4.科技成果权威性竞争性评价:针对企业科研成果的技术原理、技术路线,及成果价值、市场潜力的创新性和转化潜力等开展的综合性评价服务。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开展的创新服务活动须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且经技术合同登记站审核认定。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首次申领创新券,需提供相关资料到创新券服务平台进行资格审核与备案。
中小企业需提交的审核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中小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四)知识产权证书。
第十七条 创新券每次限按执行期内服务合同金额的50%申领,企业每年根据需要可多次申领。
第十八条 企业每年的创新券累计申领额度按自然年标定,申领金额上限为10万元。
第六章 使 用
第十九条 持券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时,必须与收券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创新服务合同在创新券服务平台上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保定高新区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可同时申领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同一创新服务合同的科技创新券使用总额度不能超过创新服务合同金额。
第二十一条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仅限申领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和重复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设置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超过有效期未使用的科技创新券余额,重新纳入创新券专项资金,在下一个申报周期发放。
第七章 兑付
第二十三条 创新活动完成后,由中小企业先行支付全额服务费用,并提出兑付申请。
第二十四条 创新券在合同登记备案后12个月内未提出兑付申请的自动作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提出兑付申请的,须提前1个月在线提交延期兑付申请。
第二十五条 创新券兑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定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二)用券企业项目资金支付凭证及发票;
(三)企业对服务结果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情况;
(四)服务结果佐证(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创新成果佐证(如专利权、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佐证材料)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等;
(五)其它必要的辅助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审核发放机构对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兑付清单提交保定高新区创新券服务平台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审核兑付机构按照收券机构所收创新券的实际折抵金额进行兑付。
第二十七条 创新券服务合同金额应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匹配,不得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对创新服务合同金额和服务内容有异议的,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将不予兑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会同高新区财政局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刻注销该创新券停止兑付,并依法追回已兑付创新券资金,同时取消收券资格,列入不良诚信记录名单,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为维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要求审核发放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注册资料、创新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2023〕高区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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