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劵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激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由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向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发行采用电子形式,申领兑付采取“分次发放、先到先得、常年受理、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科技创新券一般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保定高新区财政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二是用于支付保定高新区购买创新券服务机构的服务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高新区科技服务局会同高新区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
第七条 审核发放机构。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资格审核和合同备案,创新券的发放、兑付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审核等,保定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的审核发放由经公开招标选择的科技创新券平台建设运营机构负责。
第八条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技服务,接收并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的机构为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需在高新区科技服务局进行备案。
(一)以下机构或其所属的研发平台自动获得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资格:
1.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2.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3.京津冀互认的开放实验室;
4.国家驻冀科研机构;
5.河北省属重点骨干大学、省属公益性科研机构;
6.在“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简称“大型仪器平台”)上注册登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单位(限于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
7.北京市、天津市科技管理部门审定的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
8.经省科技厅审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 以上省内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要及时登录信息平台备案机构相关信息;省外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首次与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合作时登录信息平台,备案机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其它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经审核发放机构审定后获得创新服务提供资格。符合下列条件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均可成为保定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的收券机构:
法定检测机构:指具有有效CMA(中国计量认证/ 认定)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市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国有企业及子公司、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指在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具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条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需提交相关资料到高新区科技服务局进行备案:
(一)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服务内容及服务能力的说明材料;
(三)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审核兑付机构负责科技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拨付工作,由高新区科技服务局负责。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为保定高新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科技型中小企业包括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保定高新区域内注册并正常纳税;
(二)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四条 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创新券重点支持对象:
1.高新技术企业;
2.省科技厅认定的创新英才所在企业;
3.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省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依托企业;
5.省级及以上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所在企业;
6.省科技厅确定的其它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尚未注册企业;二是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和孵化器。
第十六条 创新券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开展与其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直接相关的以下服务:检验检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知识产权申请(仅支持发明专利申请)、创新方法培训、项目评估和成果评价咨询服务等创新相关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七条 法定检测机构收取创新券的范围应为其资质证书界定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服务及与检测范围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开展的创新服务活动须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且经技术合同登记站审核认定。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计价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十九条 创新方法培训是企业组织的创新方法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项目评估主要是对项目技术创新成熟度等方面的评估。
第二十一条 成果评价咨询服务必须以成果登记为结果的科技成果评价与答询。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收取创新券的范围仅限于为持券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代理服务。创新券不可用于支付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官费及年费。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首次申领创新券,需提供相关资料到创新券服务平台进行资格审核与备案。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交的审核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创新创业团队需提交的审核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文件;
(二)入驻众创空间证明。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首次申领额度不超过5万元,申领额度使用超过50%后可再次申领。
第二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原则上每年可多次申领,申领金额上限为10万元。创新券重点支持对象每年累计申领额度上限为15万元。
第六章 使用
第二十六条 持券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使用创新券时,必须与收券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每项合同中,合同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可全部使用科技创新券;合同额高于3万元的,其中3万元可全部使用创新券,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照1:1配比使用创新券,其他费用由持券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自行支付。创新服务合同在创新券服务平台上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保定国家高新区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可同时申领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同一创新服务合同的科技创新券使用总额度不能超过创新服务合同金额。
第二十八条 创新方法培训、项目评估和成果评价咨询服务合同按实际发生费用补助创新券,最多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九条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仅限申领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和重复使用。
第三十条 科技创新券设置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超过有效期未使用的科技创新券余额,重新纳入创新券专项资金,在下一个申报周期发放。
第七章 兑付
第三十一条 创新活动完成后,由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先行支付全额服务费用,并提出兑付申请。
第三十二条 创新券在合同登记备案后12个月内未提出兑付申请的自动作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提出兑付申请的,须提前1个月在线提交延期兑付申请。
第三十三条 创新券兑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定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二)用券企业项目资金支付凭证及发票
(三)企业对服务结果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情况;
(四)服务结果佐证(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创新成果佐证(如专利权、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佐证材料)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等;
(五)创新方法培训服务需要提供培训专家资料、培训内容,现场照片,专家费用凭证(劳务费、住宿费、车票等);
(六)其它必要的辅助材料。
第三十四条 审核发放机构对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清单提交保定高新区创新券服务平台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审核兑付机构按照收券机构所收创新券的实际折抵金额进行兑付。
第三十五条 创新券服务合同金额应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匹配,不得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对创新服务合同金额和服务内容有异议的,高新区科技服务局将不予兑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高新区科技服务局会同高新区财政局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刻注销该创新券停止兑付,并依法追回已兑付创新券资金,同时取消收券资格,列入不良诚信记录名单,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为维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要求审核发放机构对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交的注册资料、创新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2018]高区办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高新区科技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申报咨询电话:18531123992 0311-83110111 | 申领开始时间 2021年05月18日 | 申领方式 平台在线申领
版权所有: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运维单位:河北百汇广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0311-831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