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降低科技型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各类研发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全市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的创新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企业免费发放的电子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创新券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创新券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对科技型企业发放创新券。二是用于支付政府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审核兑付机构的服务费。服务费为创新券资金总额的8%,作为审核发放和审核兑付机构的运行经费,保障机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创新券申领兑付采取“常年受理、先到先得、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制定创新券政策,编制预算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
第六条 创新券专项办公室设在衡水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以下工作:创新券日常管理,包括提出预算建议、受理投诉、监测创新券运行情况、提出政策修订建议;管理“衡水市科技创新券信息管理平台”(简称“信息平台”);负责创新券的审核、兑付及资金拨付工作;创新券工作辅导、宣传培训、京津冀创新券、石家庄都市圈创新券工作对接以及相关业务等;市科技局交办的其他创新券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的科技管理部门是创新券管理工作的属地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省市创新券的政策宣传、项目推荐等工作。
第八条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依托单位是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提供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工作监督、创新服务审核职责。以下机构自动获得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资格:
(一)省科技厅认定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包括备案类、审核类以及北京市、天津市科技管理部门审定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
(二)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省属重点骨干大学,省属公益性科研机构;
(三)衡水市市域内的大专(含)以上的院校;
(四)石家庄都市圈各市审定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
(五)经市科学技术局审核认定的市级创新服务提供机构。
第九条 创新券的申领、发放、兑付审核,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查询、信息备案、信息发布等工作均依托“信息平台”进行。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范围
第十条 支持对象为我市的科技型企业,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科技型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衡水市域内注册经营,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且在有效期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二条 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企业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合作开展的与其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科技咨询等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三条 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企业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合作开展的与其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科技咨询等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四章 申领与使用
第十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在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新服务合同;
(二)科技型企业诚信承诺书;
(三)提供最近一次缴税的税票。
第十五条 企业每年根据需要可多次申领,申领创新券的额度总和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0%,上限为10万元。
第十六条 创新券仅限申领企业自身使用,不得转让、买卖。
第十七条 对“试验测试”类创新方面的支持,创新券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创新券兑付资金总额的20%。
第五章 兑 付
第十八条 由企业先行支付服务费用,创新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后,企业可提出兑付申请。
第十九条 创新活动全部完成,12个月内未提出兑付申请的创新券自动作废。
第二十条 申请兑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二)根据填报材料自动生成的《衡水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三)用券企业项目资金支付凭证及发票;
(四)企业对服务结果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情况;
(五)服务结果佐证(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创新成果佐证(如专利权、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佐证材料)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等;
(六)其它必要的辅助材料。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兑付一次。
第二十二条 衡水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兑付评审,评审结果经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将研究结果在科学技术局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衡水市科学技术局下达创新券兑付申请批复文件,将兑付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创新券实施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恪守职业规范和科学道德,对科研失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凡存在弄虚作假,阻挠、故意规避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创新券自动失效、停止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
(二)取消相应资格,省内企业或机构三年内不得享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平台、人才、奖励等政策支持;
(三)视情形列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警告、实行限期整改;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给予警告、实行限期整改,列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
(五)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衡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