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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科技创新券信息管理平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衡水市《关于印发衡水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张政办法〔2018〕7号)文件精神,激发企业和创新团队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服务资源的重要作用,依据《衡水市科技创新券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张财字〔2018〕20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创新券的注册、申领、发放、使用与兑付等工作流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为市科技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以及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四条  审核发放机构。审核发放机构主要负责衡水市科技创新券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称工作平台)的日常运行,发布有关创新券申领、使用、兑现等相关事项通告,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资格审检和合同备案,以及创新券的审核、发放和兑付。

依据《衡水市科技创新券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张财字〔2018〕201号)精神,经遴选委托衡水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为衡水市科技创新券日常审核发放机构。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主要负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技服务,接收并申请兑付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由能够提供相关科技服务,并接收创新券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机构自愿申报,经审核发放机构 审核后在工作平台备案。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遴选标准如下:

1、京津冀地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院校: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部属、省属及市属高等院校;

(2)科研院所:指市级以上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

(3)法定检测机构:指具有有效CMA(中国计量认证/ 认定)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国家或国际机构认定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4)各类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孵化器、众创空间和院士工作站;

(5)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2、已成为河北省科技创新券的服务提供机构可直接作为衡水市创新券的服务提供机构。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范围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为衡水市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第七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或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2、与拟合作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创新创业团队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不具备法人资格,尚未注册企业,且入驻市级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2、在校就读大学生团队。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合作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主要包括:

1、技术开发(包括合作开发、委托开发);

2、技术转让(包括购买技术方案、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

3、购买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不可用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取的官费及年费);

4、样品测试、新产品检验、产品性能测试等检测认定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资助范围;

5、购买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服务;

6、购买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服务 (网址:http://www.hebyqlm.cn)。

 

第四章 注册 申领与发放

  注册

工作平台(网址:http://www.zjkkj.gov.cn/业务大厅/科技创新券)常年受理衡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下称“申领单位”)注册。注册时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发放机构对申领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资料的审核工作。

1、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资质审核需提供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创新创业团队注册资质审核需提供证明材料:

(1)团队负责人及成员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文件;

(2)入驻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证明或在读大学生证明;

(3)其他证明文件,如该创新创业团队获奖证明文件。

3、申领资质审核内容:

(1)申领单位填写的注册信息和提供的材料必须完整;

(2)申领单位填写、提供的注册信息必须一致;

(3)申领单位必须符合申领资质要求,如提供资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企业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并加盖公章;

(5)团队入驻证明必须加盖孵化器(众创空间)公章;

(6)团队创新创业计划书需要主要负责人签字按手印。

十一  创新券申领

通过资质审核的申领单位参照工作平台公布的审核发放机构创新券发放额度实时信息,在工作平台上填写《衡水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见附件1),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

1.首次申领不超过5万元,可多次申领 ,符合创新补助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由科技创新券全额补助;业务合同高于5万元的,由科技创新券补助50%,本年度申领科技创新券补助最高额度为20万元。

2.申领单位应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已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或签订意向合作协议,并上传相应扫描件。

3.前一批次提交申领被受理却未能领取创新券的,需在以后批次重新申领。

十二  创新券申领审核

1、创新券申领审核应在申领单位提交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创新券申领审核重点:

(1)申领单位未被列入创新券黑名单;

(2)申领单位的申领金额、用途等应符合细则要求;

(3)创新券申领所附合同用途需符合创新券使用范围;

(4)申领单位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已达成合作或拟进行合作的进展程度作为创新券发放参考。

3、审核发放机构组建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由一名审核组长、两名审核员组成。两名审核员审核意见不同时,由审核组长决策。

4、创新券申领审核不通过的应退回申领单位,并反馈原因,申领单位可修改后重新提交申请。

十三  创新券发放

1、创新券每年度发放按“先到先得、常年受理、领完即止 ”的原则进行。

2、以下情况可优先发放创新券:

(1)获得省部级创业大赛前三名(大赛前三名或入选最高奖项);

(2)已在技术合同登记站登记过的技术合同;

(3)申领单位与服务提供机构已达成协议或建立长期合同的。

3、若年度申领总金额小于发放总金额,当年安排的创新券资金结余滚动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使用

十四  创新服务合同备案

1、申领单位领取的创新券应在90天内 在工作平台上进行创新服务合同备案,填报创新券使用金额等信息,并上传相关创新服务合同和《创新服务合同承诺书》(见附件2)。

2、领取的创新券90天内未使用的,创新券额度将自动收回。本年度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

十五  合同备案审核

审核发放机构对申领单位上传的合同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1、创新券合同必须与经备案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签订;

2、合同的内容应与创新券使用范围相符;

3、创新券使用金额应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额度;

4、创新合同中需体现合作项目的具体内容、服务期限、创新券和自付资金的具体金额的请用等情况。

十六  创新券创新服务合同备案审核通过后即视为创新券已经使用,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方可按照创新服务合同内标明的创新券使用金额接收创新券。

 

第六章 兑付

十七  兑付申请

1、申领单位购买省内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后,由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在工作平台向审核发放机构提出兑付申请;对跨省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先行垫付创新券使用金额,完成相关服务后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再向审核发放机构申请兑付。

2、创新券兑付申请应在创新服务合同备案后180天内提交。180天内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同时未提出延期兑付申请的,将不再受理兑付,相应创新券作废并被收回 。

3、对于确因服务周期长等因素无法申请兑付的,使用单位可向审核发放机构提交延迟兑付申请,经批准后可延迟兑付,但最长不超过360天,360天内仍未能申请兑付的 ,审核发放机构将不再受理兑付申请,并收回科技创新券。

4、兑付申请单位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衡水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见附件3);

(2)创新服务合同;

(3)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开具的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扫描件;全部由创新券支付的合同不需要发票(收据)证明;

(4)服务结果证明及其它提供创新服务的相应证明材料(如检测结果报告、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认证证书、项目验收报告、鉴定意见等)相关资料需有双方公章。

第十八条  兑付审核

1、由审核发放机构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发放机构按前述审核流程,重点审核::

(1)审核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2)确认兑付申请金额与创新服务合同内标注的创新券使用金额相符;

(3)依据服务结果确认创新券的用途与使用时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一致;

(4)兑付申请期限符合细则要求;

(5)创新券使用比例符合细则要求。

3、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已经申领兑付省级创新券的不再兑付市级创新劵。

十九  公示

审核发放机构将通过审核的兑付申请汇总形成《创新券兑付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加盖审核发放机构公章,提交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形成《衡水市科技创新券信息管理平台拟兑付清单》(见附件5),由市科技局下达创新券兑付批复文件。

二十  拨付资金

市科技局依据兑付批复文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兑付申请单位拨付兑付资金。

审核发放机构的服务费,按照实际兑付的创新券总额8%在当年预算安排的创新券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解释。